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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在申报加计抵减时的本期发生额中直接扣减,还是通过本期调减额方式调减?

类型: 官方答疑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

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23年

第

43号)

等文件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进项

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

对应

的进项税额,属于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进

项税额,应直接在进项税额中扣减后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并

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

计抵减情况

”第2列“本期发生额”。如相应进项税额已抵

扣,又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栏次转出,在抵扣时应按照抵

扣的

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申报

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

发生

额

”;在进项税额转出时,通过“二、加计抵减情况”第3

列

“本期调减额”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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