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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采购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适用于哪些研发机构?

类型: 官方答疑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

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23年第41号)规定,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会同财

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

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

作的

机构;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

务总局

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

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

4.科技

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

5.科

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

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

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

各类

科研院所;

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7.工业和

信息化

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

小企业公

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

8.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

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

为准

);

9.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10.财政

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

开发

机构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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