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财政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1年第18号)明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
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
“四个不摘”的要求,将《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9〕22号)等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后,仍可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实现全面
脱贫,
15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
至
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从事个体经
营或企业招用其就业的,可按规定扣减相关税费。
该脱贫人
口的概念是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延续和拓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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