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1年
第
24号,以下称“24
号公告
”)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1.5%计
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
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
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
2016〕36号附件2)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其
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不动产
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进行纳税
申报。因此,如果你公司的个人出租住房业务选择
适用
24
号公告规定的减按
1.5%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则在天津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也相应按照1.5%预征率在天津
预缴增值税,将对应的销售额、
1.5%的预征率等信息填入《增
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对应栏次,并向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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