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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北京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北京市住建委备案。除北京本地外,我公司在天津也有部分住房出租业务。请问,我公司出租位于天津的住房应如何预缴增值税?

类型: 官方答疑

答:

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1年

第

24号,以下称“24

号公告

”)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1.5%计

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

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

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

2016〕36号附件2)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其

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不动产

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进行纳税

申报。因此,如果你公司的个人出租住房业务选择

适用

24

号公告规定的减按

1.5%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则在天津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也相应按照1.5%预征率在天津

预缴增值税,将对应的销售额、

1.5%的预征率等信息填入《增

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对应栏次,并向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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