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24号)规定适用
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10月
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
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
”中“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开具其
他发票
”列填写销售额为50万元和税额为2.5万元(50万
元
×5%=2.5万元
),
同时将按销售额的
3.5%计算的应纳税
额减征额
1.75万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
般纳税人适用)》
“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
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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