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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杭州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向本市住建局进行开业报告,预计10月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5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类型: 官方答疑

答:

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24号)规定适用

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10月

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

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

”中“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开具其

他发票

”列填写销售额为50万元和税额为2.5万元(50万

元

×5%=2.5万元

),

同时将按销售额的

3.5%计算的应纳税

额减征额

1.75万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

般纳税人适用)》

“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

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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