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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广州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月申报纳税,已在本市住建局备案,预计10月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20万元,未开具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类型: 官方答疑

答:

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24号)规定适用

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10月

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减按

1.5%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的销售额

2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

的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

纳税额

7000元(20万元×3.5%=7000元

),

填写在《增值

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本期应纳税额

减征额

”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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