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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施行日期: 2026-01-01 已废止

第一条  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

第一条  的规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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