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第一项第3目、
第六条 第三项、
第九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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