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及其他留抵退税条件。
上述规定的“2019年4月1日起”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因此,对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业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以前,而申请或者获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以后的,属于“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情形,如果你公司同时还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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