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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施行日期: - 现行有效

第一条  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

第一条  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

第一条  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

第一条  、

第三条  和

第四条  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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