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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79号 施行日期: -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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