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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8〕129号 施行日期: - 现行有效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八条  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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