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登录
取消
*
*
财务总监
财审经理
财务主管
税务会计
记账会计
事业单位财务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律师
企业法务
税务人员
公务员
银行职员
证券从业者
企业老板
创业者
教师
学生
其他职业
*
北京市
›
天津市
›
上海市
›
重庆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台湾省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 返回省份
*
*
注册
取消
选择头像
取消
确定
个人中心
V
注册时间:
2026-06-03
会员等级:
试用期会员
有效期至:
2026-06-03
手机号
姓名
年龄
职业
财务总监
财审经理
财务主管
税务会计
记账会计
事业单位财务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律师
企业法务
税务人员
公务员
银行职员
证券从业者
企业老板
创业者
教师
学生
其他职业
单位名称
工作地
北京市
›
天津市
›
上海市
›
重庆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台湾省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 返回省份
取消
保存修改
高级功能设置
批注功能
标记功能
分屏对比
关键词定位
文件生命周期
相关文件列表
取消
保存设置
操作成功
财税法规查询网
返回上一页
我的文件
打印文档
原文
原文+标记
下载文档
Word
原文
原文+标记
PDF
原文
原文+标记
登录/注册
登录/注册
批注列表
关键词定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5〕87号
施行日期:
-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文件生命周期
发布日期:
2005-05-23
相关文件
暂无相关文件
注
编辑批注
删除批注
添加批注
✓
×
编辑批注
✓
×
清除
编辑
分享方式
原文
原文+批注 (会员专属)
原文+批注+标记 (会员专属)
取消
分享链接
复制成功
收藏文件后,您的批注和标记信息才能永久保存。您想要?
直接离开
加入收藏再离开
添加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