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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1〕76号 施行日期: -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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