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
第六条 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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