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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8〕65号 施行日期: - 已废止

第一条  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

第六条  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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